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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365trade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货币处理机具(捆钞机、扎把机)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货币处理机具(捆钞机、扎把机)采购项目已审批,项目资金为招标人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对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货币处理机具(捆钞机、扎把机)进行采购,采购结果适用于广东省分行所有机构。
2.2项目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货币处理机具(捆钞机、扎把机)采购项目
2.3项目编号:ZTGDGSYH025011
2.4项目类型:货物类
2.5 划分标包: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2.6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本项目对扎把机、全自动捆钞机等设备、耗材、维保服务等进行采购,具体采购数量根据辖属各分支机构实际需求确定,合同签署后提交订单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交货。
注:项目内容及需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2.7交货期限:合同签署后提交订单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交货。
2.8合同期限:三年。
2.9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周期内预估采购金额320万元(含税),最终采购金额根据实际发生数确定。以报价明细表中控制单价为最高限价,单项超过最高限价为否决投标处理。
2.10招标说明:
(1)本次招标程序如下:对投标人的价格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综合打分,按投标人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推荐入围候选人,最终由招标人确定入围供应商。
(2)本次项目入围供应商仅取得向招标人供应入围项目相关货物的资格,招标人将定期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评定。
(3)入围后,与招标人签订框架协议即成为招标人的合格入围供应商,招标人将根据具体项目的生产工艺、交货周期及生产量要求,结合供应商工艺特点、生产能力、报价情况等,在每次发起采购时签订具体项目采购合同或订单。
(4)本项目为入围供应商项目,最终实施份额由招标人按照招标人内部审议的入围供应商使用规则(份额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不排除入围供应商没有份额的情况。
(5)本项目入围供应商原则上选定2家(若有效投标人为3家时,则选定1家中标人)。
2.11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供应商为分支机构,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须提供声明函)
3.5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招标设备生产能力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须提供由制造商出具的唯一授权证明文件,格式详见公告附件3)。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申请的,只接受制造商的投标申请。
3.6投标人须提供声明函: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与工商银行的项目合作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合同违约、泄露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涉“虚列支出、套取费用”等事件,并且未被列入《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名单管理办法》的禁入名单或中国工商银行负面供应商清单(须提供声明函,禁入名单与负面供应商清单以招标人查询为准)
3.7投标人须承诺:如在本次公开招标中入围/中标,在入围/中标期间不得拒绝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广东省分行订单/合同,不得接受订单/合同后采取各种方式拒绝履约;否则,中国工商银行有权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入围资格,列入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行为供应商禁入名单、行业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共享等。(须提供声明函)
3.8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须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最终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结果为准 )。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提供声明函)
3.10投标人不存在以下情形:五年内曾在招标人各机构担任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务,或参与过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签订了咨询、顾问或类似协议,或上述有关人员在招标方担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涉金融业务的销售部门人员。(须提供《离职人员关联情况承诺函》)
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接受合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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