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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长丰)聚变能源产业集群项目(地块一、地块二)招标公告

   日期:2026-04-24     浏览:0    

合肥(长丰)聚变能源产业集群项目(地块一、地块二)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长丰)聚变能源产业集群项目(地块一、地块二)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肥(长丰)聚变能源产业集群项目2604-340121-04-01-358489

1.4

1.5 项目业主:长丰县城建投资开发

1.6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长丰)聚变能源产业集群项目(地块一、地块二)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6ACCGZ50052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6ACCGZ50052

2.5 建设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7 合同估算价:4900.0万元

2.8 计划工期:280日历天(含设计服务期限:45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察、规划方案设计及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招标人可能根据需要增加的对项目的物探、测绘(补测)、景观绿化等专项设计、配合施工图审查后续设计过程的技术支持等其他相关服务。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单体及配套工程土建、安装、装饰装修、暖通、消防、厂区内的供配电工程、室外道排、安防、铺装、围墙、清表土方、道口等全部工程以及后期的工程施工等内容、在施工期间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以及项目采购、施工、全过程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整体移交、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及养护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10 项目类别:EPC(设计-采购-施工)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其他: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3.1.1.1投标人须同时满足施工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1.2投标人须满足下列设计资质要求之一:

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2)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1.1.3具备以下工程勘察资质之一:

1)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2)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3.1.2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2)设计负责人要求: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施工负责人要求: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设计负责人与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

3.1.4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总承包业绩均可)

2)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

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3.1.5 财务要求: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4,其中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1家,承担本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单位不超过1家,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方不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的,须由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任意一方作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

2)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1的施工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2的设计资质,承担工程勘察任务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3工程勘察资质。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 信誉要求。

4)承担同一专业施工任务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占比不得低于30%。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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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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