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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能源风力发电机组和塔筒设备集中采购(新丰、商都、化德)项目公告

详细说明

(招标编号:T241100110316 )

项目所在地区:广东省韶关市、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一、招标条件
本三峡能源风力发电机组和塔筒设备集中采购(新丰、商都、化德)项目已获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项目业主分别为三峡新能源发电(新丰) 、三峡新能源商都 、三峡新能源化德 ,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第一标段:三峡能源广东韶关新丰丰源1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和塔筒设备采购
2.1.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要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东南部山地丘陵地带,海拔高度主要在400-800m之间,风电场中心在新丰县县城东南侧约20km。本期风电场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出线电压等级为110kV ,回路数为1回,接至220kV云峰站110kV母线。最终接入方案以接入系统报告及审查意见为准。
新丰县境内105国道纵贯县境,省道S347、S244线连接106国道、惠深高速公路、京珠高速公路、大广高速公路新丰境段、武深高速公路新丰段,韶关至新丰高速。初步形成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为主干道向县内外、省内外辐射的公路网络。
重大件推荐运输线路为:
路线1:厂家→全国高速网→蓝田收费站出口。
路线2:厂家→全国高速网→马头收费站出口。
以上线路为参考路线,最终选定路线由投标人现场踏勘后确定。
本项目交货方式为设备堆场车板交货,招标人拟推荐堆场位于蓝田收费站出口附近,或马头收费站出口附近,具体堆场位置由投标人根据运输线路及现场踏勘进行选择,并将堆场场址选择结果报招标人审核同意后最终确定。
投标人负责将设备运输至设备堆场,且负责设备运输至设备堆场之前的所有道路改造(包括高速路口改造及恢复);设备堆场至风机机位点的设备运输及对应道路改造由招标人负责。
设备堆场的租赁、改造及恢复、设备在堆场的装卸和保管由投标人负责(设备堆场至少能够存放4台套风机塔筒设备)。
2.1.2 招标范围
本标段招标采购范围为总装机容量100MW(投标人投标容量不允许上下浮动),5MW≤单机容量≤6MW的陆上风力发电机组(本项目机型可以混排,混排机型数量不超过两种),包含但不限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风力发电机组塔筒(其中2台机组塔筒使用预应力构架式结构,其余机组塔筒使用钢结构)、预应力锚栓组合件、法兰、塔筒上段与机舱连接传统法兰、塔筒内结构件及连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轨设备、机舱与塔筒连接螺栓、塔筒与塔筒连接螺栓、塔筒内的主控柜和机组与主控柜之间的电线、电缆、光缆、尾纤及尾纤盒、桥架、风机计算机监控系统、风机辅助控制系统、能量管理系统、预应力构架式结构塔筒监测系统(预应力构架式结构塔筒专用)、叶片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叶根载荷监测系统和叶片振动监测系统)、叶片净空监测系统、塔筒设备运输服务及保险、防雷接地装置、专用吊具、拉伸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质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过程驻厂监造,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发运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调试、现场试验、试运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等)。
投标人在给定的风力发电机组机位坐标上确定机位位置;投标人必须参与本项目对质保期风机保证发电量的考核;若投标机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建设,备选机位替补,替补后利用小时数也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1.3 交货要求
交货批次和进度:
(1)预应力锚栓组合件:
第一批次:2024年6月底前完成4台套预应力锚栓组合件到货;
第二批次:2024年8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预应力锚栓组合件全部到货。
(2)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
第一批次:2024年7月底前完成不少于4台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到货;
第二批次:2024年8月底前累计完成不少于8台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到货;
第三批次:2024年9月底前完成剩余所有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全部到货。
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进度情况调整供货时间,投标人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交货
交货条件:投标人负责将货物运抵项目堆场交货,负责卸车和货物保管,并承担将货物交付给招标人前的所有手续、费用和风险,由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单位从设备堆场上装货。
2.1.4其他要求和说明
(1)设备运输至设备堆场之前,为满足本次招标所购设备运输所需要的高速收费站出口改造和恢复、道路改造和桥梁加固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设备堆场至风机机位点之间为满足本次招标所购设备运输而采取的措施等一切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运输路径、路况,调整运输车辆的选择,并对高速收费站出口到风机机位点的道路进行详细物流路勘,形成路勘报告,该报告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报告中需提供对拟改造道路(招标人负责的道路范围)的参数,若投标人在提供路勘报告后变更道路改造标准,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若招标人改造的道路满足投标人路勘报告中相关参数,但实际仍不能满足设备运输条件,则投标人须无条件改造相应道路以满足设备运输,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若投标人需额外临时租用设备堆场,堆场选址及租赁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且该临时堆场至交货点的二次运输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机型开展微观选址、风机载荷论证、风机布置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地质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以及周边相关因素影响)、机组噪声评估报告等工作,并出具报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投标人必须参与本项目对质保期风机保证发电量的考核。
(4)塔筒及锚栓组合件具体设计及技术要求由投标人确定,最终以初步设计审查为准。
(5)投标人应提前编制设备运输方案,该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设备运输方案需经过招标人审批后方可实施,获批后的设备运输方案的实施工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受现场运输条件限制,投标人须考虑主机分解运输;由于项目吊装平台用地有限,投标人需考虑叶片设计制作、叶片吊具等满足风机单叶片吊装。投标人应以租赁形式提供叶片吊具或叶轮组装工装等专用工具,租期为工具到达施工现场至项目建设期结束为止。
(7)招标人给定的参考主选机位:F1、F4、F5、F6、F7、F8、F9、F11、F12、F13、F14、F16、F18、F20、F21、F23、F24、F25、F26、F33(共20个);备选机位:F15、F17、F19、F29(共4个)。具体点位分布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其中F23和F33为必须选择机位点,且两个机位点对应风电机组的塔筒必须采用预应力构架式结构塔筒。
若投标人选用F1、F5、F6、F17、F19、F20、F21、F23、F24、F25、F26、F33机位点,该12个机位点对应投标机型轮毂高度不低于140m。
若投标人选用F4、F7、F8、F9、F11、F12、F13、F14、F15、F16、F18、F29机位点,该12个机位点对应投标机型轮毂高度不低于120m。
2.2 第二标段:三峡能源乌兰察布商都县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工业园区示范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和塔筒设备采购(第一批次)
2.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境内,风电场南北长约18.1km,东西宽约29.8km。场址中心位于商都县东部41km处,场址范围面积约290.0km²。场址东侧和南侧紧邻乌兰察布与河北省张家口市界,北侧为化德与商都县界,且紧邻另一规划风电场。
本项目进场(场内)道路(即风电场范围)分界点为当地国道与乡道交界处,进场(场内)道路起始点以外的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村村通道路都不属于风电场范围。
本项目场内、外道路分界原则为:场内道路与等级公路或硬化村道交叉点处。本项目进入风电场范围内之后为满足设备运输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桥梁加固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仅承担场内道路为满足全部设备运输所需要的改造、桥梁加固的费用,不免除投标人在设备交货之前的运输和保管责任),其他所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梁加固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2.2 招标范围
本标段招标采购范围为总装机容量200MW(投标人投标总容量不允许小于标段招标范围容量,投标总容量可上浮小于1台最小投标机型容量)、采用6.25MW≤单机容量≤6.7MW的陆上风力发电机组(此容量范围投标机型须仅为1种且采购数量为8台)与7.5MW≤单机容量≤8.5MW的陆上风力发电机组(此容量范围投标机型须仅为1种)混排方案,混排机型数量共为2种。
具体包含但不限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风力发电机组塔筒、预应力锚栓组合件、法兰、塔筒上段与机舱连接传统法兰、塔筒内结构件及连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轨设备、机舱与塔筒连接螺栓、塔筒与塔筒连接螺栓、塔筒内的主控柜和机组与主控柜之间的电线、电缆、光缆、尾纤及尾纤盒、桥架、风机计算机监控系统、风机辅助控制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塔筒设备运输服务及保险、防雷接地装置、专用吊具、拉伸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质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过程驻厂监造,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发运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调试、现场试验、试运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等)。
2.2.3 交货要求
交货批次和进度:
(1)预应力锚栓组合件:
2024年6月上旬前完成8台套6.25MW≤单机容量≤6.7MW风电机组(以中标人实际投标机型为准)对应的预应力锚栓组合件到货;
剩余预应力锚栓组合件到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
2024年7月底前完成不少于4台6.25MW≤单机容量≤6.7MW的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以中标人实际投标机型为准)到货;
2024年8月底前累计完成8台6.25MW≤单机容量≤6.7MW的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以中标人实际投标机型为准)到货;
剩余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到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进度情况调整供货时间,投标人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交货
交货条件:投标人负责将货物运抵项目交货地点交货,并承担将货物交付给招标人前的所有手续、费用和风险,由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单位从投标人的车板上卸货。
2.2.4其他要求和说明
(1)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运输路径、路况,调整运输车辆的选择,并对风电场范围内道路进行详细物流路勘,形成路勘报告,该报告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报告中需提供对拟改造道路(招标人负责的道路范围)的参数,若投标人在提供路勘报告后变更道路改造标准,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若招标人改造的道路满足投标人路勘报告中相关参数,但实际仍不能满足设备运输条件,则投标人须无条件改造相应道路以满足设备运输,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若投标人需额外临时租用设备堆场,堆场选址及租赁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且该临时堆场至交货点的二次运输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机型开展微观选址、风机载荷论证、风机布置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地质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以及周边相关因素影响)、机组噪声评估报告等工作,并出具报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投标人必须参与本项目对质保期风机保证发电量的考核。
(4)塔筒及锚栓组合件具体设计及技术要求由投标人确定,最终以初步设计审查为准。
(5)投标人应提前编制设备运输方案,该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设备运输方案需经过招标人审批后方可实施,获批后的设备运输方案的实施工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 第三标段:三峡能源乌兰察布化德县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工业园区示范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和塔筒设备采购(第一批次)
2.3.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境内,风电场南北长约21.6km,东西宽约23.8km。场址中心位于化德县东南部21km处,场址范围面积约230.8km²。场址东侧紧邻乌兰察布与河北省张家口市界,南侧为化德与商都县界,且紧邻另一规划风电场。
本项目进场(场内)道路(即风电场范围)分界点为当地国道与乡道交界处,进场(场内)道路起始点以外的所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村村通道路都不属于风电场范围。
本项目场内、外道路分界原则为:场内道路与等级公路或硬化村道交叉点处。本项目进入风电场范围内之后为满足设备运输所需要的道路改造及桥梁加固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人仅承担场内道路为满足全部设备运输所需要的改造、桥梁加固的费用,不免除投标人在设备交货之前的运输和保管责任),其他所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梁加固等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3.2 招标范围
本标段招标采购范围为总装机容量200MW(投标人投标总容量不允许小于标段招标范围容量,投标总容量可上浮小于1台最小投标机型容量)、采用6.25MW≤单机容量≤6.7MW的陆上风力发电机组(此容量范围投标机型须仅为1种且采购数量为8台)与7.5MW≤单机容量≤8.5MW的陆上风力发电机组(此容量范围投标机型须仅为1种)混排方案,混排机型数量共为2种。
具体包含但不限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风力发电机组塔筒、预应力锚栓组合件、法兰、塔筒上段与机舱连接传统法兰、塔筒内结构件及连接螺栓、免爬器及免爬器滑轨设备、机舱与塔筒连接螺栓、塔筒与塔筒连接螺栓、塔筒内的主控柜和机组与主控柜之间的电线、电缆、光缆、尾纤及尾纤盒、桥架、风机计算机监控系统、风机辅助控制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塔筒设备运输服务及保险、防雷接地装置、专用吊具、拉伸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及质保期的易耗品等及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塔筒全过程驻厂监造,风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发运及交货、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调试、现场试验、试运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质保期内的维修和保养等)。
2.3.3 交货要求
交货批次和进度:
(1)预应力锚栓组合件:
2024年6月上旬前完成8台套6.25MW≤单机容量≤6.7MW风电机组(以中标人实际投标机型为准)对应的预应力锚栓组合件到货;
剩余预应力锚栓组合件到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风力发电机组及塔筒设备:
2024年7月底前完成不少于4台6.25MW≤单机容量≤6.7MW的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以中标人实际投标机型为准)到货;
2024年8月底前累计完成8台6.25MW≤单机容量≤6.7MW的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以中标人实际投标机型为准)到货;
剩余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到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进度情况调整供货时间,投标人不得据此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交货
交货条件:投标人负责将货物运抵项目交货地点交货,并承担将货物交付给招标人前的所有手续、费用和风险,由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施工单位从投标人的车板上卸货。
2.3.4其他要求和说明
(1)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运输路径、路况,调整运输车辆的选择,并对风电场范围内道路进行详细物流路勘,形成路勘报告,该报告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路勘报告中需提供对拟改造道路(招标人负责的道路范围)的参数,若投标人在提供路勘报告后变更道路改造标准,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若招标人改造的道路满足投标人路勘报告中相关参数,但实际仍不能满足设备运输条件,则投标人须无条件改造相应道路以满足设备运输,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若投标人需额外临时租用设备堆场,堆场选址及租赁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且该临时堆场至交货点的二次运输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机型开展微观选址、风机载荷论证、风机布置方案(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地质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以及周边相关因素影响)、机组噪声评估报告等工作,并出具报告,以上工作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投标人必须参与本项目对质保期风机保证发电量的考核。
(4)塔筒及锚栓组合件具体设计及技术要求由投标人确定,最终以初步设计审查为准。
(5)投标人应提前编制设备运输方案,该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设备运输方案需经过招标人审批后方可实施,获批后的设备运输方案的实施工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风电机组制造商。
(2)业绩要求: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投运时间为准)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运行业绩不少于100台套且均已成功通过240小时试运行(注: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充分反映供货合同双方名称及签章、设备名称、规格、签订日期以及通过240小时试运行证明等关键内容)。
(3)财务要求: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无连续两年亏损。
(4)信誉要求:未处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5)其他要求:投标人投标机型应具有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设计评估符合证明。
3.1.2本次招标采购三个标段塔筒设备制造允许分包,其分包人应满足以下资格条件(若未分包,则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钢结构塔筒:
1)资质要求: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具有钢结构制造企业一级及以上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D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2021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360台套2.0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设备的销售业绩(须附相应供货合同证明文件)。
3)财务要求:近三年(2020年、2021年、2022年)无连续两年亏损。
4)信誉要求:未处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2)预应力构架式结构塔筒(本项资格条件仅适用于第一标段):
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业绩要求:具有至少1台套轮毂高度为140米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预应力构架式结构塔筒设备的销售业绩(须附相应供货合同证明文件),或提供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体现预应力构架式结构塔筒设备相关信息)。
3)信誉要求:未处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限制投标的专业范围及期限内。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不能作为其它投标人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的投标。
3.4 各投标人可就本招标项目投标标段的要求:同一投标人可最多同时中标本项目两个标段,但第二、第三标段中最多可中标其中的一个标段。投标人对各标段须分别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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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备注: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注册网站并缴纳因特网技术服务费后,查看项目业主,招标公告并下载资格预审范围,资质要求,招标清单,报名申请表等。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具体要求及购买标书操作流程按会员区招标信息详细内容为准,以招标业主的解答为准本。
编辑:ct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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