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产业园区新建工程和产业园配套道路及附属设施工程两部分。
1.1产业园区新建工程
项目总用地面积47078.42㎡,总建筑面积30913.3㎡,地上建筑面积 30580.17㎡,地下建筑面积333.13㎡。楼座内容包括:新建厂房 2-1、厂房 2-2、厂房 3-1、厂房 3-2及4栋门卫,同时配套建设园区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室外场地以及园内的水、电、通讯等。本项目最大跨度为30米。
1.2产业园配套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工程
改造提升七号路、阳安路、昌兴路、阳春路、昌顺路、阳光路、昌盛路、昌绣路、姜夏路、南环路等配套道路,实施沥青路面整治、改造排水管道、新设智慧路灯等工程。
2、招标内容:
2.1设计招标内容:施工图设计、施工期间的技术支持及相关后续服务(详见设计任务书和招标人要求)。
2.2施工招标内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缺陷责任期保修工作。
标段名称 | 规模 | 标段内容 | 施工部分最高投标限价(元) | 设计部分最高投标限价(元) | 采购部分最高投标限价(元) | BIM部分最高投标限价(元) | 勘察部分最高投标限价(元) | 其他部分最高投标限价(元) |
1标段 | 30913.3平方米 | 莱西经济开发区新能源汽车与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园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工程(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 | 544160900 | 6488515.96 | 无 | 无 | 无 | 无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应满足以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要求:
2.1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道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
2.2施工资质: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和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
3.施工投标人需要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三、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1 应为投标人在职人员
1.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 1.2.1、须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配备副经理情况)或同时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1.2.2、须具有市政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配备副经理情况)或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和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1.2.3、须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配备建筑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副经理情况)。
1.2.4、注册土木工程师。
1.3 担任过同类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 1.4 参与本工程投标时未担任其他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 1.5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6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项目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应为投标人正式人员,具有市政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 3.项目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应为投标人正式人员,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配备1名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项目设计负责人副经理(项目设计负责人同时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和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除外)。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设计
四、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4家。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1、联合体由设计成员方和施工成员方共同组成,其中联合体设计成员方应满足上述“二、投标企业资格要求”中第 1 条、第 4 条、第 5 条、第 2.1 款要求”及“三、 2、联合体投标人应具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投标人和各成员方的工作范围、权利和义务;
3、联合体的各方(包括联合体各方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再以单独名义或参加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五、投标标段要求
本工程不分标段。
2.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提供同类工程经验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在资格审查打分(或商务标书评审打)分时相应评分项不得分。
3.同类工程界定:
3.1设计同类工程:单项合同设计费800万及以上的市政工程设计项目(单独的园林绿化工程除外)或单项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2施工同类工程:单项合同额在 260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单独的园林绿化工程除外)或单项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3工程总承包同类工程:单项合同额在 260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单独的园林绿化工程除外)或单项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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