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信号源等设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0747-2660SCCZE166)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微波信号源等设备,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微波信号源等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货物名称:微波信号源等设备。
数量:见下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 1 | 微波信号源 | 7 |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交付 | 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吉街20号 |
| 2 | 脉冲信号发生器 | 3 |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交付 | |
| 3 | 毫米波信号源 | 2 |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交付 | |
| 4 | 频谱分析仪(含前置放大器) | 3 | 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交付 | |
| 合计 | 15 | / | /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资质要求如下:
(1)投标人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它营业登记证书,提供有效的营业登记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2)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须提交有效的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合同(提供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承诺书)。
(5)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信用中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提供网站截图(评审时以评标委员会现场网上查验为准)。
(6)本项目授权委托代理人须为本单位人员,投标人须提供委托代理人在本单位近6个月的社保缴存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当地社保网站打印的合法文件为准)。
(7)非所投产品制造商的投标人应提交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函原件。
3.2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