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新疆化工电动叉车采购公开招标,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2.1.1项目概况: 新疆化工有限公司部分所用叉车采购于2015年,均为国Ⅱ排放标准,不符合环保A级企业评级标准,另外叉车均已使用9年,零配件老化、磨损严重,故障频率较高,维修频繁,达到相关报废时间标准。
2.1.2招标范围:本次采购28台纯电叉车。其中采购20台2.5吨非防爆纯电叉车,6台3吨防爆纯电叉车,1台3吨非防爆纯电叉车,1台5吨非防爆纯电叉车。
2.1.3标段(包)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段。
2.1.4交货期(货物):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
2.1.5交货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 。
2.2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并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子项目须包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机动工业车辆(叉车));投标人为授权代理商的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子项目须包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机动工业车辆(叉车))。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20年6月至投标截止日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
①投标人须至少具有已完成的电动叉车(最大额定起重量≥2.5t)的供货合同业绩1份,且单份合同供货数量不少于10台。
②投标人须至少具有已完成的防爆电动叉车(最大额定起重量≥3t)的供货合同业绩1份,且单份合同供货数量不少于3台。
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本单位或其制造商签署的合同业绩均可)和合同对应的用户证明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或其他能证明合同标的物运行良好的材料(若合同甲方不是最终用户,合同甲方获取的最终用户证明也可)。
注:若1份合同中同时包含上述两项业绩要求内容,视为各形成1份独立的有效业绩合同。
【4】信誉要求:/
【5】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则须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的授权证明;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同一标包投标;同一品牌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包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开始购买时间2025-06-18 09:00:00,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2025-06-24 16:00:00。